可怕药膏制成假白带扩阴器制造宫颈糜

来源:东莞卫生监督、广东卫生监督

药膏制成假白带夸大病情?

术中加价?

随意调高价格?

招聘无医疗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

该事件性质恶劣,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损害了医疗行业的整体形象。

如此行径,难逃法网追责!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一家“黑诊所”作出二审判决,首犯谢某获刑九年半!

图文无关

经调查了解,谢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于年8月、年2月出资成立并经营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博爱门诊部和仁爱综合门诊部,先后招聘无医疗从医院的医生、助理,并招聘了管理、财务人员,形成了以被告人谢某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欺骗、威胁、要挟、胁迫为主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大多因妇科疾病或需做人流,被低价宣传吸引,医生、助理联手虚构或夸大病情,诱骗被害人做进一步检查或清洗下体。

医生和助理还很擅长趁机制造假象:他们使用假白带(用药膏或其它制成)制造“白带异常”,用扩阴器、宫颈钳等工具制造“宫颈糜烂”、“赘生物”,甚至用针注射生理盐水造成“囊肿”。

同时恐吓被害人有多种严重的妇科疾病,不治疗会癌变、不孕不育等,逼迫被害人付款并接受更多高价的手术。

在检查、治疗、手术过程中,还使用扩阴器、插管造成被害人下体疼痛,以诱使被害人接受高价的“无痛”微创手术。甚至在此基础上,医生还会视被害人支付能力随意调高价格。

该犯罪集团正是利用被害人处于手术台上孤立无援的状态以及对生命危险、不孕、疼痛的恐惧心理,对被害人形成精神上的强制,从中非法牟取巨额利益。

是可忍孰不可忍!

就本案而言,司法机关已对有关人员追究了刑事责任,卫生行政责任已被刑事责任吸收,卫生行政机关不再追究该诊所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但这里还是梳理一下这个“黑诊所”的卫生行政罪行清单,让小伙伴们能更深刻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

罪行一: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该诊所招聘(使用)无医疗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医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该诊所要承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罪行二: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如实说明病情。该诊所虚构或夸大病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该诊所(医师)要承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罪行三:

未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该诊所明显没有按照客观、真实等的要求填写病历。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该诊所(医师)要承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罪行四:

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该诊所制造“白带异常”,用扩阴器、宫颈钳等工具制造“宫颈糜烂”、“赘生物”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诊所要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的法律后果。

罪行五:

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患者没有“白带异常”“宫颈糜烂”,但该诊所医师仍然出具检验报告和相关医学文书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该涉事医师将承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罪行六:

未公示收费标准。该诊所低价宣传吸引患者的行为(说明实际收费标准高于宣传的收费标准),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一次计1分。

…………

如果有小伙伴在就医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要紧张,不要害怕,请第一时间拨打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电话。

下一步,卫监蜀黍仍将继续加强监管,认真履行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以群众投诉多、纳入医疗机构“黑名单”管理和有涉黑涉恶线索的医疗机构为重点,彻底整顿医疗行业乱象,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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