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悔之英美历史上果真ldquo只给上

英国和美国历史上“只给上等人民主”、“给下等人自由”,“都是发展在前、民主在后,经济发达之前没一个搞普选的”,“等到资产阶级和中产阶级壮大后才搞普选”是不是事实呢?

进入主题前,首先歌颂一下祖国大好形势:在伟大的党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英明领导下,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GDP一路高歌猛进,几年前,便将小日本狠狠地甩在身后,荣登世界老二宝座。而人民生活水平呢?也如芝麻开花节节高——人均收入从前几年的六千多美元直至今天的美元。家庭财富总值达22.8万亿美元,成全球第二富裕国家。中产阶级人数为全球之冠,高达1.09亿人。

按世界太多国家的经验,一个国家一旦进入中等发达水平,就可以放手搞民主。更何况还是世界第二富豪。

恰如当年社论:“祖国形势一片大好,不是小好,也不是中好,而是一片大好!”——习主席最近明确表态:民主是“人类共同价值观”之一。

然而就在此时,著名大V袁腾飞先生却弄出了一篇让不少急于玩西方那一套的网民很痛苦的文章,文中,这位因嘲讽太阳神而声名远播,赢得无数粉丝、崇拜者大V先生声称:

“中国‘民主派’大多没我了解历史,特别是英美民主史,都以为‘天赋人权’是指‘政治选举权’。都错了!所以我和这类人不是一伙的。”

袁腾飞先生上述一番话——“都以为‘天赋人权’是指‘政治选举权’”——这话不知从哪个“中国民主派”嘴里听来的?而且,“都以为”!

与“中国‘民主派’”们切割和撇清关系后,袁腾飞先生又告诉人们:

“天赋人权”不是指‘民主选举权’,是指‘人身自由权’。无论英国,还是美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阶段,都只给上等人民主,给下等人什么?自由!”

好一个“只给”、“给”!煞是干脆利落。不过,细细一想也让人有些纳闷:国家,是人民让渡部分权利而组成的共同体,主人是每一个公民。然而怎弄出“只给”和“给”来——究竟谁是主人?还有,自年英国大宪章以来,世界上哪个国家的自由民主不是人民争来的,而是国王同志们“给”的?

争取选举权的英国工人

还有,“了解历史”的袁腾飞先生似乎并不真正了解“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大师洛克在《政府论》中将“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视作天赋人权——上帝赋予每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他的美国学生们在独立宣言中采纳了他的观点,只是将“追求幸福的权利”取代了“财产权”。

袁腾飞先生文章的主旨十分清晰——痛批“中国人也鹦鹉学舌‘人人平等’,骨子里还是‘不患贫,患不均’,不怕大伙一块穷,只恨别人比我富!导致仇富心态扭曲人性。结果,你拉我扯,穷而无德”一番之后,接着又告诉人们:

“中国台湾、韩国、新加坡二战后穷人居多时都不搞民主,只赋予穷人自由——自由谋生权和自由迁徙权,等到几十年后穷人变少、资产阶级和中产阶级普遍壮大,分别跻身成为亚洲四小龙后,才放手民主!”

紧接着,袁腾飞又列举了“穷人居多”的埃及、委内瑞拉、德国魏玛共和国、泰国、乌克兰、印度等国穷人“有了选票”之后的种种恶行……

到了这时,袁腾飞要表达什么就“你懂的”了!

人均收入美元、约元人民币,全球第二富,中产阶级世界第一的伟大祖国,竟与埃及、委内瑞拉、泰国和乌克兰,以及八十年前的德国魏玛共和国相提并论,不知宋晓军、王小东先生他们听了会不会又来个“中国不高兴”?

既然大V先生说“穷人太多”的国家不宜玩西方那一套,还说英美等国的经验是“只给上等人民主”,“给下等人自由”,那就按大V先生的意思办如何?(在“只给”和“给”的国情下,当然是假设)——这些日子,不少将大V先生认作“一伙人”的“民主派”都说大V先生“说得很有理”。

但问题又来了:称声比大多数“中国民主派”更了解历史的袁腾飞所说的——英国和美国历史上“只给上等人民主”、“给下等人自由”,“都是发展在前、民主在后,经济发达之前没一个搞普选的”,“等到资产阶级和中产阶级壮大后才搞普选”是不是事实呢?

且看——

英国的选举制度源于中世纪英国国会中下院即平民院议员的选举。经过贵族、骑士、自由土地占有者和市民的不断抗争,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邀请僧俗贵族、骑士和市民三个等级参加国会。年国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称为贵族院,下院称为平民院。贵族院议员由直接从国王那里领有土地的贵族担任,而平民院议员则由全部自由土地占有者投票选举产生。

也只是说:英国早在七百多年前,不但“上等人”拥有了民主权利,自由土地占有者、能依法纳税的市民——即普通人,也拥有了民主权利。只有无法依法纳税的人“下等人”和妇女没有民主权利。

到了近代,经过抗争,就有更多英国“中等人”获得选举权。年,英王批准实施著名的选举改革法。进一步降低选民财产资格限制,扩大选民队伍。该法实施后,城市和乡村共新增选民约20万人,比改革前选民人数增加45%左右。

年,英国再进一步降低选民资格,法律规定:各郡凡年收入5镑者均拥有选举权,城市中租用不带家具的住房在12个月内付租金达10镑者也拥有选举权。

再以美国为例:早在美国立国之前,美洲英属殖民地十三个州就实行了民主选举制度。其中,包括普通人——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住房或其他个人财产的选民。如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康涅狄格和罗得岛等州选举法规定:选民只要拥有价值40先令的土地或价值40英镑的个人财产,便可获得选举权。

拥有价值40先令的土地或价值40英镑的个人财产的人不会是“上等人”吧?

在19世纪上半叶,美国公民选举权的门坎进一步放低:年,俄亥俄州宪法规定成年白人男子只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税,就享有选举权。田纳西州州宪法规定成年男子如果在所在选区居住6个月以上也可以享有选举权。这等于实行了成年男子选举权。-年间,西部6个州加入联邦时规定赋予所有成年男子选举权。在此期间,四个早些时间加入联邦的州也废除了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

同时,那些“老州”——马里兰、南卡罗来纳、马萨诸塞、纽约、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也相继废除了对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到了年,这六个州对选举权的经济条件限制几乎全部废除。另外,纽约、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南卡罗来纳、印第安纳、密歇根等州缩短了选民的居住时间限制,大大增加了选民的人数。以纽约州为例,年通过的新州宪法,使该州有资格参加州议会选举的选民从20万增加至26万,有资格参加州长和州参议员的选民人数从10万增至26万,有资格参加各类选举的白人成年男子达到了白人总数80%。

数字十分枯燥,不更多列举。有意者请参巧阅读《美国公民选举权的扩大》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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