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依法对陈某某、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回收“老油”炒制火锅底料供顾客食用的火锅店老板和厨师双双获刑。↑庭审现场图据法院陈某某是沙湾区铜河路南段“重庆临江老火锅店”经营者,刘某是该火锅店厨师。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为降低成本,陈某某、刘某商量回收客人吃剩的火锅锅底中的油汁,制作成“老油”,添加到炒制的火锅底料中供顾客食用。从年5月开始,刘某安排服务员将客人吃剩的锅底汤汁端进后厨,将剩余锅底汤汁倒入装有过滤盆的不锈钢桶里过滤食物残渣,用勺子打捞不锈钢桶里的油汁,待收集到50斤左右时,对收集的油汁进行“洗油”获得“老油”,并按照“老油”、新牛油的一定比例炒制火锅底料。至年1月14日,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检查中发现该案,并现场扣押过滤油汁的不锈钢桶、过滤盆、收集的油汁、炒制的火锅底料。数据显示,年5月至年1月14日期间,该火锅店销售红锅锅底锅,销售金额.90元;销售鸳鸯锅底锅,销售金额.92元。经核算,销售含有“老油”的锅底锅,销售金额元。案发后,陈某某、刘某被口头传唤到案。陈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90元。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收集餐厨垃圾熬制“老油”,添加进火锅底料中并销售给顾客食用,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陈某某、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红星新闻记者顾爱刚责编邓旆光编辑杨程(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